T/T和L/C各有优缺点,T/T和L/C如果结合起来做,那就相当保险,30%T/T, The balance L/C。
另外还有几种用的比较少的付款方式: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at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随着贸易双方的相互了解,贸易关系的建立,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按照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当然,对于出口商采用D/A付款方式要比D/P付款方式冒更大的风险,至于采用哪种方式,这就完全凭双方的信誉来决定。 从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采用D/P,还是采用D/A,交单都要经过银行。事实上,这种经过银行的付款方式受到挑战。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合同及所有的单证上的付款条件仍然标明D/PATSIGHT,但所有单证却不经过银行交递¡±,该做法自然有其道理。 二、不经过银行的D/PSIGHT付款 案例:1993年开始,笔者在泰国代表中国公司做出口贸易。那个时期,泰国的经济环境很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进口商也显得比较大方和富有,根本不计较开L/C的费用,1993年和1994年对所有的客户都做L/C付款,经过贸易往来,彼此相互了解,发现他们的信誉确实普遍很好。从1995年开始,对付款方式做了调整,按照资信情况不同将客户分为A、B、C、D、E(优级、良级、一般、较差、特差)五级。对于A级采用T/T60天付款,签合同后发货,之后将全套单证用UPS或DH L直接快递于客户,客户于收到单证起60天内将全部货款付清;对于B、C两级基本上采用通过银行的正规D/PSIGHT付款;对于D、E两类(占总客户比例不到20%)始终坚持L/C付款。
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变通的D/PSIGHT付款方式诞生了,即¡°PAYMENT BYT/TAGAINST FAX ALL THE DOCU-MENTS¡±。其具体做法是:(1)出口商与进口商经过贸易谈判达成一致,同意采用变通的D/PSIGHT付款方式;(2)签订合同时标明付款方式为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3)发票、汇票等所有单证同样与合同一致标明D/P AT SIGHT付款方式;(4)货物装运后一周之内将所有单证传真(FAX)与进口商;(4)进口商收到COPY单证之后,以不影响报关为限,T/T全部货款与出口商;(5)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T/T付款后,用UPS或DH L等快递方式将全部单证直接快递进口商;(6)进口商收到全部单证后,委托报关提货。这笔生意就算结束。
之后,过了两个月才发现,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所收到的付款COPY及查实的收汇,原来是邻近此笔生意的相同产品的相同金额的上一笔生意。后经过沟通协商,又过了2个月才收回这笔货款。尽管该客户做了大量解释,我公司还是恢复了通过银行的D/PSIGHT付款,可该客户没有付款就从银行把单证拿走了,了解到此情况,我们通过中方银行与菲律宾银行联系处理,可菲律宾银行答复两次,不了了之。该客户告诉我们他在菲银行有亲戚熟人,仍希望把单证直接快递予他,我们没有照办,该笔货款用了6个月时间才收回。从此以后,该进口商同我们做生意,对于付款条件无任何谈判余地,都要开即期信用证(L/C AT 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