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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类别:货运参考 发布日期:2008/10/28 浏览次数:834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2006〕79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年·北京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6〕79号
关于公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法规及相关标准,加强和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铁道部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公布(另发单行本),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届时,铁道部原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
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
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
第九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
第十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
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
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
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
第十五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
第十六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第十七章 剧毒品运输
第十八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十九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
第二十章 技术咨询与培训
第二十一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第二十二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章 附则
附件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
附件2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附件3 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
附件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
附件5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
附件6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附件7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附件8 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
附件9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附件1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目录
附件11 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
附件11-1 气体类危险货物
附件11-2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附件1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格式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
格式2 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
格式3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格式4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格式5 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
格式6 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
格式7 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
格式8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
格式9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格式10 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
格式11 铁路自备集装箱编号登记表
格式12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3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4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5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6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
格式17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
格式18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
格式19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
格式20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
格式21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
格式22 铁路罐式集装箱容积检定证书
格式23 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
格式23-1 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
格式23-2 铁路剧毒品途中作业签认单
格式23-3 铁路剧毒品到达作业签认单
格式2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
格式24-1 铁路危险货物发送作业签认单
格式24-2 铁路危险货物途中作业签认单
格式24-3 铁路危险货物到达作业签认单
格式25 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
格式25-1 危险货物罐车发送作业签认单
格式25-2 危险货物罐车途中作业签认单(气体类)
格式25-3 危险货物罐车到达作业签认单(气体类)
格式26 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
格式26-1 危险货物罐车发送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6-2 危险货物罐车途中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6-3 危险货物罐车到达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7 自备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检修合格证
附表 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细目
附表-1 车站(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一览表
附表-2 路外单位救援信息网络表
附表-3 托运人资质证书登记表
附表-4 托运人培训登记表
附表-5 专用线线路登记表
附表-6 专用线栈桥设备登记表
附表-7 专用线储罐设备登记表
附表-8 专用线仓库、站台、堆场登记表
附表-9 专用线计量设备登记表
附表10 专用线装卸设备登记表
附表11 专用线消防设备登记表
附表12 专用线安全检测仪器登记表
附表13 专用线防雷设备登记表
附表14 企业运输员培训登记表
附表15 车站危险货物仓库、站台管理登记表
附表16 车站危险货物堆场管理登记表
附表17 车站危险货物作业线登记表
附表18 车站危险货物装卸设备登记表
附表19 车站消防设备登记表
附表20 车站安全检测仪器登记表
附表21 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登记表
附表21-1 气体类危险货物
附表21-2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附表22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发送登记表
附表23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过轨登记表
附表-24 危险货物新品名登记表
附表-25 改变运输包装登记表
附表-26 押运员登记表
附表-27 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附表-28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附表-29 危险货物查堵记录表
附表-30 自检自查工作记录表
附表-31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统计表
附表-32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析报告
附表-33 货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登记表
附表-34 装卸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登记表
附表-35 违章处理记录登记表
附表-36 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
附表-37 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
附表-38 洗刷除污登记表
附录1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附录2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附录3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附录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附录5 气瓶检验钢印标记
附录6 气瓶颜色标记表
附录7 放射性核素的Al和A2值
附录8 未知放射性核素或混合物的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附录9 危险货物中毒急救须知(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于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国际联运、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五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和品名表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 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 气体
第2.1项 易燃气体;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 毒性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3.1项 一级易燃液体;
第3.2项 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 易燃固体;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 氧化性物质;
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 毒性物质;
第6.2项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8.1项 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 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 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 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 高温物质;
第9.3项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第六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制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
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
第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八条 铁路局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源分布,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要采取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条 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第十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附录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附录2)执行。
第十五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承运人资质证书》,格式8)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
1.编号分配方式
(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柳州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
(2)车站分配三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站为:11001。其他车站按顺序分配号码。
2.证书内容
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
3.证书形式
(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副本”字样以示区别,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承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
第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托运人资质证书》,格式9)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
1.编号分配方式
(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l;南昌36;广州44;柳州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
(2)车站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站为:11001。其他车站按顺序分配号码。
(3)托运人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公司,该托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为11001001。其他托运人按顺序分配号码。
2.证书内容
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
3.证书形式
(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数量可根据需要确定。
(2)《托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
第十七条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批准情况,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以下简称《运输资质》)中公布。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要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的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提出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
2.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名及允许的箱型;
3.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专用线剧毒品发到的品名;
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
第二十二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等。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确需共用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安全要求,由铁路局核准后报铁道部公布执行。具体协议格式由铁路局制定,每年签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对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的以及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等,申报时除提交铁路局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外,还须提交《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相应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格式16)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以下简称《押运员证》,格式17)或《培训合格证》号码。托运爆炸品(烟花爆竹)时,托运人还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烟花爆竹)”字样。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运输本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等。
第二十八条 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一致。
2.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一致,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一致。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一致。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储存安全为主要目的,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特点,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包装物、容器和采取的防护技术。
1.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I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品名表》及《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确定,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
3.液态危险货物要做到气密封口。对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7.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特殊包装规定的除外,如钢瓶等)。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试验要求捞法、合格标准,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简称《包装试验规定》,附件4)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
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包装应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
第三十二条 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第三十三条 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附录3)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储运标志》,附录4)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办理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
托运人提交品名鉴定前,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技术说明书》,格式1),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送检样品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
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
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的,须停止试运。
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简称《改变包装表》,格式2),一式四份。有关试运要求,比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符合《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发运。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如“石棉,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或“活性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本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其包装、标志须符合危险货物的相应规定。
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可不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h,包装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1中的最大限值和表2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表1 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2中所列限值。
表2 包装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台账目录》(简称《台账目录》,附件10)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台账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管理台账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铁路局须于每月28日之前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状况报铁道部,具体报告形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格式18)。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按《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按《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析报告》(附表-32)填报。
第四十条 办理站要按《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附表-36)和《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附表.37)要求的内容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铁路局向铁道部报告时间为每季度开始月的10日内。
运输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告及时。
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除外)。
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车况良好的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型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须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装卸车作业要求如下:
1.装车作业
(1)检查车辆。检查车种车型与规定装运货物相符,查看门窗状态、进行透光检查,确认车辆检修是否过期。
(2)检查货物。检查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与运单填写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装载货物(含国际联运换装)不得超过车辆(含集装箱)标记载重量,严禁增载。
(3)装车作业。传达安全注意事项及装载方案。
(4)装车后工作。检查堆码及装载状态,查验门窗是否关闭良好,做好施封加锁及装车台账登记工作等。
2.卸车作业
(1)检查车辆。车辆状态及施封检查,核对票据与现车,确定卸车及堆码方法。
(2)卸车作业。传达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及卸车方案。
(3)卸车后工作。填记卸货登记簿。对受到污染的车辆,及时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交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因污染、腐蚀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按规定索赔。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存放时要求按类、项区别专库专用,如不同类项的危险货物确需同库混合存放,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以下简称《配放表》,附件2)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危险货物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车辆技术检查、整备、检修等技术作业中需采取特殊防护事项,要有明确规定,并须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运输单据和货车上的表示方式见特殊防护事项表(表3)。
表3 特殊防护事项表
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要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发站必须在该组车辆每一张运单、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并将该组票据单独装入封套(剧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
第四十五条 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通知车辆部门关闭制动机,到站卸车后,应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车站及车辆部门应认真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装运危险货物应快装、快卸、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通知公安部门派人看护巡守。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
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以下简称《签认单》,格式24)办理。
第九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运。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随车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押运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运输气体类的危险货物时,押运员还须取得《押运员证》。
第五十条 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
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附表-27)。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须出具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三个月。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规定:
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1~6车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7~12车押运员不得少于4人,13~18车押运员不得少于6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装运爆炸品(烟花爆竹)、硝酸铵、气体类车辆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2.剧毒品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3.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4.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
上述车辆编组隔离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本规则《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6)的规定。
派有押运员的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
第五十三条 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站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须在运单、货票上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站”或“检修后返空”字样。
第五十四条 运输时发现押运员身份与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记录,并通知发站或到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立即补齐押运员后方可继运。
第五十五条 托运人应针对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并对押运员进行有关培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铁路部门报告。
第十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
第五十六条 办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护责任制,针对本站危险货物业务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确定重点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防护标志。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需由专人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
第五十七条 办理站要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制定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建立日间安全巡查和夜间值班巡守制度,并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条 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等情况,配备下列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有关设施、设备:
1.有防静电功能的防护服、防垆手套、防护镜、防毒面具以及必要的应急药品和集材。
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有关报警、通讯装置。
3.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
4.办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车站,须配备放射性物质检测仪器。如,辐射水平检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等。
5.其他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
第六十二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洗刷除污:
1.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
2.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3.回送检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
第六十三条 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必须符合《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附件8)。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5)各一张。
货车经洗刷除污达到要求后应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格式6)各一张,并填写《洗刷除污登记表》(附表-38)。
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
第六十四条 装过放射性物质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须由铁路防疫部门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低于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1/50,否则必须由收货单位彻底洗刷除污,经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
第六十五条 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
第六十六条 洗刷除污须具备的条件:
1.洗车台位数、洗车线的数量和长度应达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
2.洗刷除污的废水、废物处理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废水处理技术条件》(TB1797)和《铁路货车洗刷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条件》(TB/T2321)的要求。
3.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必须达到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
第六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放射性物质需建专用仓库,并与爆炸品仓库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十八条 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必须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货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须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须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罩)。
第六十九条 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到及时交付货物,及时取送车辆。货位清空后,需及时清扫、洗刷干净。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七十条 铁路和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应根据对象、专业特点,确定教学内容,配备师资力量,完善设施条件,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七十一条 直接从事危险货物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60学时的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未取得该证者不得上岗。《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第七十二条 技术业务培训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
2.铁道部、铁路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
3.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
4.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
5.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
6.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承担技术业务培训部门的资格条件见本规则第二十章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企业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为确保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应申请技术审查: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拟办理危险货物过轨运输的始发站或到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铁路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货车审查表》,格式12)一式四份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罐车审查表》,格式13)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货车审查表》或《自备罐车审查表》留存两份备案,另两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
5.车站接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铁道部,铁道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铁路局。
第七十五条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以及罐车变更介质的需比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技术审查。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需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第七十六条 购置自备集装箱(包括非新造)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自备箱审查表》,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罐式箱审查表》,格式15),一式三份。申请技术审查比照第七十四条办理,经核准后,一份留铁道部备案,一份留铁路局备案,一份交购置单位。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投入运用前,铁路局应按《铁路自备集装箱编号登记表》(格式11)进行登记并编号,编号方式如:哈TW0001、京TW0001、上TW0001。
第十五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由铁路局签发《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格式19)。《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按规定品名装运,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铁路局应建立《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七十九条 办理《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应出具下列技术文件: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自备罐车审查表》;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4)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5)铁路货车定期检修合格证明;
(6)车辆验收记录;
(7)押运员的《押运员证》和《培训合格证》;
(8)其他有关资料。
2.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 《自备罐车审查表》;
(3)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格式21);
(4)车辆验收记录;
(5)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6)铁路货车定期检修合格证明;
(7)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8)其他有关资料。
3.非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自备货车审查表》;
(3)车辆验收记录;
(4)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5)铁路货车定期检修合格证明;
(6)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以下简称《特殊规定》,附件1)的规定,未做规定的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
第八十一条 自备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 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装运酸、碱类的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脱晶蒽油、液体萘、二蒽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 mm红色水平环形色带。
装运黄磷的罐体为银灰色,罐体中部不用涂打环形色带。需在罐体两端右侧中部喷涂9、13号危险货物标志图。
环带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环带300mm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喷涂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 。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喷涂“禁水”二字,如硫酸: 。并按本规则附录3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喷涂相应标志,规格:400 mm×400 mm。
第八十二条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气体类危险货物
(1)罐车产权单位为托运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一致;
(2)罐车产权单位为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一致;
(3)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等须与《办理规定》中公布的一致;
(4)货物品名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中的品名及罐体标记品名一致;
(5)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以下简称《充装记录》,格式7)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随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6)虽符合上述(1)~(4)项条件,但定检过期、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办理,不审核《押运员证》,有押运规定的,须审核《培训合格证》。
3.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
1.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为:
W计算=Ф·V标
当W计算≧P标时
W许装=P标
当W计算﹤P标时
W许装=W计算
式中:
W计算: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
W许装:允许充装量,t;
Ф:重量充装系数,t/m3;
V标:罐车标记容积,m3;
P标:罐车标记载重,t。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见表4。
表4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表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2.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为: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自重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空检
要求w实装不得大于w许装,即:w实装≤w许装。
式中:
w实装:实际充装量,t;
w自重:罐车标记自重,t;
w总重:重罐车检衡重量,t;
w空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
充装量可参照《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以下简称《充装表》,附件11-1)确定。
第八十四条 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0%。
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
1.允许充装重量:
W≤P标
2.允许充装体积:
0.8V标≤V许装≤0.95V标
式中:
w:允许充装量,t;
ρ:充装介质密度,t/m3;
V标:罐车标记容积,m3;
P标:罐车标记载重,t;
V许装:罐车允许充装体积,m3。
充装量低于80%时,罐体内未加防波板不得办理运输。
充装量可参照《充装表》(附件11-2)确定。
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各铁路局要作出规划,加大安全裣测计量设备投入,防止罐车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
第八十五条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完好或功能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
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第八十六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八十七条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六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第八十八条 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货箱)限装同一品名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装箱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倒塌、窜动和撒漏。运输时只允许办理一站直达并符合《办理规定》要求。
第八十九条 危货箱办理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爆机具和检测仪器。危货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配放表》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危货箱仅办理《品名表》中下列品类:
1.铁路通用箱
(1)二级易燃固体(41501—41559)
(2)二级氧化性物质(51501A--51530)
(3)腐蚀性物质
①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81501—81535,81601A—81647)
②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82501—82524)
③二级其它腐蚀性物质(83501—83514)
2.自备危货箱
(1)本条第1项规定的品名
(2)毒性物质(61501—61940)
3.集装箱装运上述第1、2项以外的危险货物,以及改变包装的需经铁路局批准,有关试运程序比照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车站办理危货箱时,应对品名、包装、标志、标记等进行核查,防止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在危货箱中夹带违禁物品。严禁在站内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第九十二条 托运人应根据危险货物类别在箱体上拴挂相应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拴挂位置:箱门把手处各1枚,箱角吊装孔各1枚,共计6枚,需拴挂牢固,不得脱落。标志采用塑料双面彩色印刷,规格为:100mm×100mm。
第九十三条 危货箱装卸车作业前,货运员须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性质及作业安全事项,作业时应做到轻起轻放,不得冲撞、拖拉、刮碰。
第九十四条 收货人应负责危货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危险货物标志。无洗刷能力时,可委托铁路部门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洗刷除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再次使用。
第九十五条 自备危货箱运输时,须由铁路局签发《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格式20)。《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实行一箱一证。铁路局应建立《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九十六条 办理《危货箱安全合格证》须出具下列技术文件:
1.罐式箱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铁路罐式集装箱容积检定证书(格式22);
(3)自备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检修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检修证》,格式27);
(4)其他有关资料。
2.危货箱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危货箱检修证》;
(3)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十七条 办理罐式箱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物品名等须与《办理规定》相符。限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含两用平车)运输。
第九十八条 罐式箱的设计、制造、标记、承运、介质充装、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十五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十九条 罐式箱检修分临时检修和中修、大修。
1.临时检修:对罐式箱使用状况的日常检修。包括对丢失、损坏及人孔盖、垫等配件补齐和更换;对缺少、污损的标志补齐和更换。
2.中修:对罐体进行清洗置换和气密检查。包括更换安全阀附属配件并进行气密试验,对罐式箱框架强度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测。中修修程为1年。
3.大修:除进行中修内容外,进行罐体腐蚀裕度测定、矫正变形、修补破损、除锈喷漆、焊缝探伤等。还需进行水压试验。大修修程为5年。
罐式箱临时检修、中修和大修由箱主委托铁道部认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完成。检修后,应在箱体上标明检修单位、日期和下次检修时间,并填写《危货箱检修证》。凡检修过期的不得办理运输。罐式箱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七章 剧毒品运输
第一百条 剧毒品系指本规则“品名索引表”中第6类一级毒性物质,编号61001~61499的危险货物。在本规则《品名表》第11栏内注有特殊规定67号者,均实行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
剧毒品运输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印有骷髅图案。
第一百零一条 整列运输剧毒品由铁道部确定有关运输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同一车辆只允许装运同一危险货物编号的剧毒品。装车前,货运员要认真核对剧毒品到站、品名是否符合《办理规定》;要检查品名填写是否正确,包装方式、包装材质、规格尺寸、罐车类型、包装标志等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专用线办理剧毒品运输的情况,配齐专用线货运员。装卸作业时,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监督托运人进行施封,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须在车辆上门扣用加固锁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剧毒品装卸作业过程须进行签认,签认单格式见《铁路剧毒品发送作业签认单》(格式23-1)、《铁路剧毒品途中作业签认单》(格式23-2)、《铁路剧毒品到达作业签认单》(格式23-3)。
第一百零四条 剧毒品运输安全要作为重点纳入车站日班计划、阶段计划。车站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时要重点掌握,优先安排改编和挂运。车站要根据作业情况建立剧毒品车辆登记、检查、报告和交接制度,值班站长要按技术作业过程对剧毒品车辆进行跟踪监控。
1.列车出发作业
车号员要认真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并在剧毒品车辆记事栏内标记“D”符号。发车前认真核对现车,确保出发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内容一致。发车后,要及时发出列车确报。
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于列车出发后,将剧毒品车辆的挂运车次、编挂位置等及时报告铁路局调度,并将信息登录到剧毒品运输信息跟踪系统。
2.列车改编作业
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要准确掌握剧毒品车辆信息,及时安排解编作业,正确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并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标记。严格执行剧毒品车辆限速连挂和禁止溜放规定。
调车指挥人员要按调车作业计划,将剧毒品车辆的作业方法、注意事项直接向司机和调车作业人员传达清楚,严格按要求进行调车作业。作业完毕,及时将剧毒品车辆有关信息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3.列车到达作业
车号员严格执行核对现车制度,发现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内容不一致时,及时记录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对剧毒品车辆要进行标记。
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要重点进行检查。要认真检查剧毒品车辆、集装箱施封等状态,没有押运员的必须及时通知发站派人处理,同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监护措施。
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一百零五条 跨铁路局运输的剧毒品,由铁道部调度负责跟踪。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毒品,由铁路局调度负责跟踪。各级调度部门要把剧毒品运输作为重点及时组织挂运,成组运输的不得拆解,无特殊情况不得保留,必须保留时,要通知公安等有关方面采取监护措施。
各级调度部门要掌握每天6点和18点装车、接人、交出、到达的剧毒品运输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车站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应作重点检查,用数码相机两侧拍照(如车号、施封、门窗状况),并存档保管至少三个月;运输过程中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必须立即甩车,并通知公安部门共同清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局种铁道部调度、货运、公安管理部门。
各级货运、运输等部门,要把剧毒品日常运输纳入每日交班内容。严格掌握发运、途中和交付的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剧毒品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
1.铁路剧毒品运输计算机跟踪管理系指以危险货物办理站为基础,在铁道部、铁路局和车站,根据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
2.跟踪管理工作由铁道部负责方案规划和监督指导,铁路局负责方案实施和日常管理,铁路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软件维护、更新、完善等技术支持,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3.办理剧毒品运输的车站须与剧毒品计算机跟踪管理系统联网运行。需具备原始信息及时发送和接收能力,要求配备相应的传输、通讯、打印等信息跟踪管理设备。
4.装车站要将剧毒品货票所载信息,及时生成《剧毒品运输管理信息登记表》,实时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剧毒品车的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编号、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和承运、装车日期等。
5.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一”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并将剧毒品车辆的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挂运日期、挂运车次等信息及时报告给铁路局行车确报系统和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6.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报告所属铁路局,并通知公安部门共同清点。同对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及所属铁路局和铁道部报告有关情况。继续运送时,按本条第4项办理。
7.剧毒品到站后和卸车交付完毕后,立即将车种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编号、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到达日期、到达车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网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并在2小时内通知发站。
第一百零八条 剧毒品进出口运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理、承运进出口剧毒品比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办理。
2.出口剧毒品,办理站除按规定要求填写联运运单外,还需填写国内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专用运单仅作为添附文件,连同联运运单装入封套内,并在封套外加盖剧毒品专用戳记),一份发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口岸站存查。
3.出口剧毒品到达口岸站后,需撤出专用运单并将运单所载信息和口岸站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4.进口剧毒品由口岸站填写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一份口岸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站存查。并将剧毒品专用运单所载信息和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5.剧毒品专用运单由办理站保存1年。
第十八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一百零九条 在托运货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放射性活度都超过附录7或附录8相应限值者属于放射性物质。
第一百一十条 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时,应出具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3)或《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4)一式两份,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一份发站留存。
对辐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装件统一的放射性物质(如:化学试剂、化学制品、矿石、矿砂等)再次托运时,可出具证明书复印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辐射源,如果当地无核查单位时,托运人可凭原有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托运。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则包装和标志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包装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内容物不泄漏和散失。内、外容器必须封严、盖紧,能有效地减弱放射线强度至允许水平并使放射性物质处于次临界状态。
2.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装件应有提手;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30kg以上的应有提环、挂钩;50kg以上的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总重。
3.应在包装件两侧分别粘贴、喷涂或拴挂放射性货物包装标志(附录3)。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托运B型包装件、气体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以及《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质时,须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运输条件。
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主要是:
(1)易裂变物质,包括233U(铀-233)、235U(铀-235)、239Pu(钚-239)和241Pu(钚241),或含有易裂变物质的材料和制品;
(2)T(氚、3H),含T的材料和制品;
(3)6Li(锂-6),含6Li的材料和制品;
(4)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除满足本章相关规定外,托运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核燃料容器运输设计批准书》;
2.《核安全运输许可证》;
3.《核燃料组件运输装运批准书》;
4.《核燃料组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
5.《核燃料运输“反恐”保卫方案批复文件》;
6.《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进出口运输的还须出具国家原子能主管部门批准的《核材料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根据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见表5。
表5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运输等级
注:1.对于T1≤0.05的包装件均认为T1=0;其他情况T1都应取一位小数。
2.须按特殊规定1办理。
包装件的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等级不一致时,按较高一级的确定运输等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托运A型包装件时,内容物为不弥散的固体放射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放射性内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内容物为粉末状、晶粒或液体的放射性物质则不得大于A2(A1、A2值见附录7)。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质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与铁路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1)4Bq/cm2(β、γ和低毒性α发射体);
(2)0.4Bq/cm2(对于所有其他α发射体)。
2.装运放射性物质时,运输工具或包装件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得大于2mSv/h,运输指数不得大于10;在距运输工具2米处的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大于0.1 mSv/h;装车后,车内各包装件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大于50。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运输条件:
1.每一辆车中装运的工类低比放射性物质和非易燃固体的Ⅱ、Ⅲ类低比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表面污染物体以及可燃性固体和液体的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总活度不得超过100A2(A2值见附录7)。
3.无包装的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I类表面污染物体必须使用企业自备敞车苫盖自备篷布装运,保证运输途中不撒漏、不飞扬。装卸作业地点限在规定允许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放射性包装件装车时,运输包装等级小的包装件应摆放在运输包装等级大的包装件周围。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要求。每人每天装卸放射性货物的时间不得超过容许作业时间表7的限值。
第—百二十条 放射性包装件破损时不得继续运输,放射性物质泄漏时,要立即报告铁路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安、环保部门和防疫部门,除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外,事故地点应按辐射水平0.005mSv/h为依据划出警戒区并悬挂警告牌,派人看护。
表6 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最小安全距离表
表7 装卸放射性物质容许作业时间表
注:1.于T1≦0.05(即0.0005mSv/h)的货包,其运输指数均认为0;
2.“—”表示不必限制;
3.“×”表示不容许。
第十九章 货物进出口运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如委托代理人理,代理人须向承运人交验《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以下简称《代理人资格确认件》,格式10)、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代理授权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境外委托的外商及境内收货人除外)。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相应数量熟悉铁路危险货物基本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办人员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由铁道部核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口危险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危险货物,本规则规定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按第六章有关要求办理运输,包装和标志应符合上述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转运进(出)口”字样。
2.本规则规定为危险货物,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非危险货物时,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3.办理非国际联运的危险货物时,同属危险货物但包装方法不同时,进口的货物,经托运人确认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车站请示铁路局同意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出口的货物托运人应按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陆运口岸按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办理),在30个工作日前,托运人提出申请报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资质,《技术说明》、集装箱类型、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中文文书形式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十章 咨询与培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咨询、培训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根据专业技术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类和乙类。主要从事下列工作: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2.危险货物新品名鉴定;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
4.其他需要技术咨询论证的事项;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甲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1.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易裂变物质、放射性物质中B型包装件和气体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条件;
2.承担铁道部组织的全路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3.需采用深冷、承压的大型容器及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4.本规则对自备罐车、罐式箱尚未规定的运输条件;
5.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时的大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年发送量3万吨及以上)的运输安全可行性论证;
6.对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10辆及以上,以及新建、新增企业专用线、专用线共用且年发到量3万吨及以上的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7.《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为1的危险货物品名的鉴定;
8.对全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新包装试运到期项目进行复检;
9.铁道部认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10.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队伍,熟悉危险货物特性,掌握运输、储存、使用等相关法规、标准,配备人员有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等科研人员8名以上,并与相关跨专业专家有业务协作;
2.具有科学试验的场地、设备及教学培训的场所等相关条件;
3.从事过5年以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过3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4.参与解决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实际工作,做过不少于5项铁道部及其以上重大安全技术论证项目;
5.承担过全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1.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时的中、小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年发送量3万吨以下)的运输安全可行性论证;
2.承担铁路局组织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项目;
3.对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10辆以下,以及新建、新增企业专用线、专用线共用且年发到量3万吨以下的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包装检测和现有包装条件进行抽检;
5.对《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增补危险货物品名需论证的内容;
6.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需做论证的内容;
7.本规则特殊规定2中规定可以用罐车装运危险货物,但需进行试运的危险货物;
8.危险货物车种代用需做论证的;
9.其他有关事项。
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队伍,熟悉危险货物特性,掌握运输、储存、使用等相关法规、标准,配备人员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等科研人员8名以上,并与相关跨专业专家有业务协作;
2.具有科学试验的场地、设备及教学培训的场所等相关条件;
3.从事过5年以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过3项铁路局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4.参与解决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实际工作,并做过不少于10项铁路局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的检测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论证;
5.承担过铁路局系统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二十八条 铁道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对认定的技术咨询、培训工作机构应定期公布。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准乱收费或不服务收费。
铁道部应加强对技术咨询、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伪造试验数据的,论证、试验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铁道部将取消其技术咨询、培训工作的认定资格。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应对作出的论证、试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第一百二十九条 铁路各级部门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附件12),制定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并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铁路各级部门要做好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环保、疾控中心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和救援工作顺利进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铁路各级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未按本规则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按本章规定进行处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许可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办运输:
1.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问题的;
4.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其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办运输:
1.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问题的;
4.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其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铁路局须结合本局实际工作,依据本规则定,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1995年发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时废止。此前涉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均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
(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的特殊规定)
1.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作出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报铁道部批准。
2.(a)限使用耐压液化气企业自备罐车装运;
(b)限使用铝制企业自备罐车装运;
(c)限使用有橡胶衬里钢制罐车或特制塑料衬里企业自备罐车装运;
(d)限使用钢制企业自备罐车装运的品名为:汽油(31001)、煤油(32001)、柴油(32150)、石油原油(31103)、苯(31150)、苯胺(61746)、苯酚[熔融](61067B)、苯乙烯单体[稳定的](32041)、丙酮(31025)、粗苯(31151)、1,4-二甲苯(32035)、一、二、三甲胺水溶液(31044、31266、31267)、环己酮(32090)、环己烷(31004)、甲苯(31152)、甲醇(31158)、甲基叔丁基醚(31184)、焦油(31292A)、煤焦油馏出物[易燃](31292B)、乙醇(31161)、硫酸(81007)、氢氧化钠溶液(82001B)、石脑油(31104)、异丙醇(31164)、2-甲基-1-丙醇(32052)、正丁醇(32052)、乙酸酐(81602)、单体甲基丙烯酸甲脂[稳定的](31249)、洗油(31299)、丁酮(31173)、异丁醇(32052)、偏三甲苯(32036)、已烷(31005)、醋酸乙烯(31231)、丙酮氰醇(61088)、丙烯酸乙脂[稳定的](31247)、丙烯酸甲脂[稳定的](31246)、丙烯酸丁脂[稳定的](32101)、环戊烷(31003)、二乙基苯(32037)、丙烯酸[稳定的](81617)、乙腈(31259)。
上述四类罐车装运须经铁路局批准,《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未注明2(a)、2(b)、2(c)、2(d),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须经铁道部批准,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办理。
3.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4.仅限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棚车。
5.含水量≥30%的三硝基苯酚(11057),可按41025一级易燃固体运输。
6.麻袋、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的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7.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楞纸箱作外包装,但须包装试验合格,并经铁路局批准。
8.硝化甘油混合炸药,发站、到站及沿途气温低于10℃时,不予承运;耐冻的硝化甘油混合炸药,发站、到站及沿途气温低于一20℃时,不予承运。
9.含水或润湿剂≥32%。
10.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1.氧气钢瓶不得沾污油脂。
12.以容量不超过2升的安瓿瓶盛装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3.采用包装表中21号或22号包装时,须包装试验合格,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楞纸箱作外包装。
14.含氨12%以下、比重0.88的氨溶液,内包装每瓶0.5kg及以下、每箱净重20gk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5.生活用液化气钢瓶禁止运输。
16.钢质气瓶泄漏时,应使阀门处于顶部,并关闭阀门。无法关闭时,应将钢质气瓶浸入石灰水或水中。
17.钢质气瓶泄漏时,应使阀门处于顶部,并关闭阀门。无法关闭时,应将钢质气瓶浸入水中。
18.钢质气瓶泄漏时,应使阀门处于顶部,并关闭阀门。无法关闭时,应将钢质气瓶浸入稀氨水中。
19.每年4~9月使用2号包装时,限按冷藏运输。
20.二硫化碳液面上应覆盖不少于该容器容积1/4的水。按包装方法①和②运输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1.医用安瓿瓶包装,每盒5×0.2 ml,每箱300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2.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厚8mm、容积2m3的铝罐装敞车运输。铝罐封口应气密不漏并稳固地装入敞车内。
23.含碘小于50%的稀碘酒,每瓶20ml,10瓶装一纸盒,外包装可使用瓦楞纸箱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每箱不超过16 kg,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4.不含有游离磷。
25.涂料用硝化棉,其润湿剂(水或酒精)含量可在28%~32%。
26.含氮量≤12.6%、含水或其他润湿剂<32%的硝化纤维素,限按整车办理,并仅限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棚车装运。
27.进口散装硫磺须经铁路局批准后可用敞车运输,但车内四周及车地板须衬垫并苫盖自备篷布。
28.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楞纸箱作外包装,但贮气瓶(管)及外包装须试验合格,并经铁路局批准。
29.在专用线装、卸车的萘饼,可用企业自备车散装运输。
30.使用2(甲、乙、丙)号包装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31.(a)可用敞车运输;
(b)经铁路局批准,可用敞车苫盖篷布运输;
(c)钢桶包装的可用敞车运输;
(d)散装运输时,须使用全钢敞车,车内必须干燥。
32.堆放时,须防湿、散热,并加强检查观测,防止引燃、自燃,与各种火源至少应保持30 m间距。
33.当喷雾罐内的物质还具有易燃危险性时,还应加贴7号包装标志。
34.要充分晾干。
35.不能装入花格箱的油布制品(如油帐篷、鱼篓油布等),应打成捆(每3~4层用木片或竹片隔开)。
36.涂油蜡的篷布,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7.机器涂刷的油布应装入木箱内。
38.动、植物油含量在3%以下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9.防止容器破损漏油。
40.钠块表面涂液体石蜡后可装入0.2 mm厚的聚乙烯袋,扎紧袋口再装入厚1.5 mm的钢桶,桶封口严密不漏。每桶净重不超过100 kg。
41.铁桶不许倒置。桶内充有氮气时,应在包装上标明,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
42.(a)双氧水应添加足够的稳定剂。含量≥40%的双氧水,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b)设计的桶、罐、箱,须包装试验合格,并经铁路局批准;
(c)含量≤3%的双氧水,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43.容器必须气密封口。
44.含有效氯<10%的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45.国内运输及出口运输按下表办理:
46.所使用的包装方法应保证不引起该物质发生爆炸危险。
47.氰化汞含量按重量不低于氰氧化汞混合剂的65%。
48.容器余位应注满一氧化碳或其他不与所装货物起反应的惰性气体。
49.使用的包装方法须经铁路局批准。作业前应先撒氨水。
50.医药用的四氯乙烯(61580)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51.未加稳定剂的氯丙酮(61601)禁止运输。
52.(a)托运人托运下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b)受理和承运该货物时,应当查验和收存托运人提供的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品种、数量、货物包装、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c)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限使用铁路行李车运输,使用集装箱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一)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载)
第一类:布苯丙胺、卡西酮、二乙基色胺、二甲氧基安非他明、(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二甲基色胺、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乙环利定、乙色胺、麦角二乙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麦司卡林、甲卡西酮、甲米雷司、甲羟芬胺、乙芬胺、羟芬胺、六氢大麻酚、副甲氧基安非他明、赛洛新、赛洛西宾、咯环利定、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替苯丙胺、替诺环定、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体)、三甲氧基安非他明、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苯丙胺、安非拉酮、安咪奈丁、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丁丙诺啡*、右苯丙胺、二甲基安非他明、芬乙茶碱、氯胺酮*、左苯丙胺、左甲苯丙胺、马吲哚*、甲氯喹酮、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甲喹酮、哌醋甲酯*、莫达非尼、苯环利定、芬美曲秦、司可巴比妥*、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齐培丙醇。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载)
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阿芬太尼、烯丙罗定、阿醋美沙朵、阿法美罗定、阿法美沙朵、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阿法罗定、阿尼利定、苄替啶、苄吗啡、倍醋美沙朵、倍他羟基芬太尼、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倍他美罗定、倍他美沙朵、倍他罗定、贝齐米特、大麻与大麻树脂、氯尼他秦、古柯叶、可卡因﹡、可多克辛、罂粟秆浓缩物﹡、地索吗啡、右吗拉胺、地恩丙胺、二乙噻丁、地芬诺辛、二氢埃托啡﹡、双氢吗啡、地美沙朵、地美庚醇、二甲噻丁、吗苯丁酯、地芬诺酯﹡、地匹哌酮、羟蒂巴酚、芽子碱、乙甲噻丁、依托尼秦、埃托啡、依托利定、芬太尼﹡、呋替啶、海洛因、氢可酮、氢吗啡醇、氢吗啡酮、羟哌替啶、异美沙酮、凯托米酮、左美沙芬、左吗拉胺、左芬啡烷、左啡诺、美他佐辛、美沙酮﹡、美沙酮中间体、甲地索啡、甲二氢吗啡、3-甲基芬太尼、3-甲基硫代芬太尼、美托酮、吗拉胺中间体、吗哌利定、吗啡﹡、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吗啡-N-氧化物、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麦罗啡、尼可吗啡、诺美沙朵、去甲左啡诺、去甲美沙酮、去甲吗啡、诺匹哌酮、阿片﹡(铁危编号:61868)、羟考酮﹡、羟吗啡酮、对氟芬太尼、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哌替啶﹡、哌替啶中间体A、哌替啶中间体B、哌替啶中间体C、苯吗庚酮、非那丙胺、非那佐辛、非诺啡烷、苯哌利定、匹米诺定、哌腈米特、罂粟壳﹡、普罗庚嗪、丙哌利定、消旋甲啡烷、消旋吗拉胺、消旋啡烷、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醋氢可酮、蒂巴因﹡、硫代芬太尼、替利定、三甲利定、醋氢可待因、布桂嗪﹡、可待因﹡、复方樟脑酊﹡、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尼可待因、尼二氢可待因、去甲可待因、福尔可定﹡、丙吡兰。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53.(a)禁止使用棚车装运整车沥青及含沥青的制品;(b)东北地区自10月1日至4月30日,长江以北自10月1日至3月31日可散装运输,其他地区在上述期间散装时必须采取铺垫措施。车辆发生污染时,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干净。
54.须包装试验合格,经铁路局批准可以使用钙塑瓦楞箱作外包装。
55.(a)打火机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15℃时气体的液化部分不应超过贮气容器容积的85%,贮气容器及封闭装置应能承受55℃时贮气压力两倍的内压。
(b)须包装试验合格,经铁路局批准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楞纸箱作外包装。
56.须包装试验合格,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包装表中11号包装。
57.含量<3.5%的溴水,内包装≤1kg,每箱净重≤20kg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58.禁止使用金属制容器包装。
59.须包装试验合格,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包装表中9号包装。
60.含有效氯<5%的水溶液,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须符合本规则三十六条的规定。
61.经铁路局批准,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同时,要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品名为:
41552棉花等 42521活性碳 42522碳 42523废氧化铁
42524椰肉 42525种子油饼等 42526鱼粉等 91006石棉
91008蓖麻籽 81507氯铂酸 81509硫酸氢钾等
81513三氯化铁等 82502铝酸钠 83504氯化锌等 83506镓 91005模塑化合物[呈现揉塑团、薄片或挤压出的绳索状,会放出易燃气体] 91011救生设备[自动膨胀式,装备中含有危险物品] 91012非自动膨胀式救生设备[装备中含有危险物品] 91017化学品箱等 91018熏蒸过的装置 91019机器中的危险货物等
其中:①鱼粉或鱼屑如在装载时温度超过35℃或者比周围温度高出5℃(以较高者为准),不得运输。鱼屑或鱼粉在托运时必须至少含有百万分之一百的抗氧化剂(乙氧基醌)。
②根据豆粕等的货物特性,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定如下:
(a)规定豆粕以及菜籽饼、棉籽饼、尼日尔草籽饼、大豆饼、花生饼、玉米饼、米糠饼、椰子饼、亚麻仁饼、棕榈仁饼、酒糟等货物禁止采用冷藏车和集装箱运输。
(b)上述货物按本规则编号42525中易于自燃的物质办理。
(c)上述货物装车前必须冷却在40℃以下。
(d)上述货物包装必须是一次性的。装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扫,车内保持干燥,不得残留氧化剂、锯末、碳屑等有机可燃物。
62.闪点≤61℃的液态农药,加贴7号标志。
63.使用本编号时,按本规则第六章办理,并须在该品名后填写货物具体名称。例如:编号83512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未列名的](退漆剂)。
64.当喷雾罐内的物质还有具有毒害危险性时,应加贴14号标志。
65.包装须符合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中的有关标志。
66.对部分地区硅系铁合金产量大、棚车数量不足,需敞车代用并采用吨袋包装运输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办理运输。
(a)装运品名仅限于硅系铁合金中的硅铁(43505)。硅钙合金、硅钡合金、硅铝合金、硅钡铝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一律不得敞车代用。
(b)托运人采用敞车代装硅铁前,必须持硅铁“产品质量保证书”,到当地省、自治区生产主管部门或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c)托运人须与发站签订“硅铁敞车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敞车代用棚车装运硅铁的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关系,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预防预警应急预案等。
(d)吨包装袋必须是国家质检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材质应是涂塑聚乙烯、聚丙烯材料,具有防潮湿、防磨、防腐、防老化性能,并取得国家指定包装检验机构进行的包装检验和包装试验合格证明。
(e)敞车装运时,必须按货物装载加固规定合理装载,并采取苫盖蓬布和篷布绳网等技术措施,不得超载或偏载。
(f)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须由发站报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批准后按试运办理运输。
67.按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
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品名表
68.(a)托运人托运下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须持有运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一次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b)受理和承运该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许可证,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以及许可证种类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c)托运人办理该货物进出口运输时,须持有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名表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载)
注:带有“*”标记的品种,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69.(a)托运人托运下列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须持有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b)受理和承运该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许可证,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以及许可证种类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c)托运人办理该货物进出口运输时,须持有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名表
注1:国标名称:苯乙酸乙醇溶液;
2:国标名称:乙酸酐;
3:国标名称:二乙醚。
70.(a)托运人托运下列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须持有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的备案证明。
(b)受理和承运该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以及许可证种类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c)托运人办理该货物进出口运输时,须持有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名表
71.下列物品禁止运输:
(a)浓度大于72%的高氯酸(11026);
(b)无机高锰酸盐中的高锰酸铵(51053);
(c)无机亚硝酸盐类中的亚硝酸铵(51071);
(d)铵盐和无机亚硝酸盐混合物(51074)。
72.锂金属或锂合金的锂电池,按42040办;
锂离子的锂电池组,按91013办;
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的锂电池组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的锂电池组按91014办。
73.硝酸铵(51069A)按下列要求运输:
(a)硝酸铵按本规则中氧化性物质的规定要求运输。
(b)要求采用P64、P64A、P64AT(、P64AT型棚车装运。使用敞车运输时,需采取安全措施,并经过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
(c)硝酸铵运输时,应采取随货押运措施。押运同一到站的四辆车为一组:每组押运员不得少于两人。一列中同一到站超过两组的,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74.自备罐车装运黄磷须经铁道部批准。现行黄磷自备罐车限装黄磷58t,充装黄磷后需用3.8t水覆盖以隔绝空气。
75.每一容器盛装≥5L。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附件3
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
附件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
1.适用范围
1.1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铁路运输具体条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除第2类和第7类以外的其它各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性能试验方法。第2类和第7类危险货物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包装性能试验。
1.3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即:
Ⅰ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危险货物包装类别列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
2.包装试验准备
2.1 内装物为固体时,应装到试验容器总容量的95%以上,如用模拟物代替内装物进行试验时,模拟物应与其具有相同的物理性质(如密度、形状、粒度等)。内装物为液体时,应装到试验容器总容量的98%以上,如用模拟物代替内装物进行试验时,模拟物应与其具有相似的密度和粘度。
2.2 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纸箱、纤维板箱、胶合板箱、硬纸板箱(桶)、纸袋,试验前应置于相对湿度65%±2%和温度20℃±2℃的环境中至少24时,并立即进行试验。
2.3 塑料箱、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材料复合包装(带有塑料内包装的组合包装,准备盛装固体的塑料袋除外)、钢塑复合桶、钙塑瓦楞纸箱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以下时,方可进行跌落试验,内装物为液体,应始终保持液态;塑料箱、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材料复合包装(带有塑料内包装的组合包装,准备盛装固体的塑料袋除外)、钢塑复合桶、钙塑瓦楞纸箱及其内装物的温度应升至40℃以上,方可进行堆码试验。
2.4 留有通气孔的容器,做液压、气密试验时,应将通气孔封闭。
2.5 为确定塑料容器与所装物的化学相容性,应将塑料容器内装满该种货物,静置6个月以上,再对该容器进行跌落、液压、气密和堆码试验。
3.包装试验
3.1 各项试验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
3.2 盛装固体的桶可不做液压试验。若盛装的固体受潮不致产生危险反应时,该桶也可不做气密试验。
3.3 除上述试验外,托运人还应按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包装容器的特点,做必要的其他试验。如:包装材料与内装物的相容性试验,玻璃容器的热稳定性试验,盛酸容器的耐酸度试验,瓦楞纸箱的防潮试验,塑料容器的老化试验,纸袋、塑料袋、塑料编织袋和复合塑料编织袋的性能试验以及喷雾罐的性能试验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
附件6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注:1.小运转列车及调车隔离规定,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2.有丰标记的车辆与装载蜜蜂的车辆运输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空罐车可不隔离(气体类危险货物除外)。
附件7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附件8
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
一、洗刷除污编号
二、洗刷除污工艺
1.洗车作业前要先打开车门、车窗进行通风;
2.检查货车污染状况,对重点处作出标志;
3.用水压不低于0.6MPa的清水冲洗;
4.对需用药剂消除污染的车辆,应根据《品名表》的规定使用相应的药剂对污染部位浸泡30min;
5.用50~60℃热水及扫帚、刷子洗刷;
6.将残留水扫净,再通风,吹干车体;
7.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各一张;
8.对洗刷合格的货车进行登记。
三、检测方法和要求
1.检查方法:用眼看、鼻嗅,必要时可用试纸或小动物试验。对放射性货物污染的车辆,洗后用仪器测定。
2.经过洗刷除污的货车,必须达到水清无白点水泡,无秽物,无恶臭异味,无污染痕迹。被放射性污染的货车,洗刷后应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附件9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注:
1.用敞、平、砂石车装运易燃普通货物时,应用篷布苫盖严密,在调车或编入列车时,应进行隔离。但对干树皮,干树枝,干树条和带叶的竹枝,由于干湿程度、带叶多少不同,应否苫盖篷布,由发站根据气温和运输距离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负责确定。
2.腐朽木材喷防火涂料或采取其它防火措施后,可不苫盖篷布。
3.本表未列的品名,是否也属于易燃货物,由发站经分局报铁路局确定。
4.以易燃材料作包装、捆扎、填塞物,以竹席、芦席、棉被等苫盖的非易燃货物,以及用木箱,木桶、铁桶包装的易燃货物,均按普通货物运输。以敞车装运时,是否应苫盖篷布,由托运人根据货物的运输安全情况负责确定。并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
附件1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目录
附件11
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
(仅供参考,实际充装量以第十五章规定为准)
附件11-1 气体类危险货物
附件11-2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附件1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指挥协调
2.4 应急施救网络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报送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预防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符合下列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或保价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培训演练制度
8 附则
8.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确定响应标准
8.2 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应急预案解释
9 附录
1.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2.有关人员联系方式
3.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格式
4.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格式
5.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6.《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格式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
注:本表A4(A3对开)两页印刷。
格式2
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
本表A4(A3对开)两页印刷。
格式3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编号: 发货人: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核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A4纸印刷。
格式4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编号: 发货人: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核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A4纸印刷。
格式5
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
规格:180mm×120mm
注:1.此标签载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所各粘贴一张
2.中间粗斜线印红色。
格式6
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
规格180mm×120mm
注:此标签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所各粘贴一张。
格式7
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
充装单位: 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号:
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需作气密性试验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
资
质
证
书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监制
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签发。
二、《承运人资质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三、持证者在运输各环节应认真执行铁路《危规》及有关规定。
四、本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
铁危承证第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年检表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
资
质
证
书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监制
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签发,在全路通用。
二、办理运输时,托运人须出具《托运人资质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三证必须齐全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托运人资质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四、持证者在运输各环节应认真执行铁路《危规》及有关规定。
四、只能托运《托运人资质证书》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品类。
六、本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铁危托证第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年检表
格式10
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
格式11
铁路自备集装箱编号登记表
发站:
注:本表A4纸印刷
格式12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
技术审查表
铁道部运输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一式四份。铁道部运输局货管处、自备车处、铁路局货运处、购车单位各一份。
二、填表单位要对填写的准备性负责。
三、购车情况和主要物理、化学特性一栏由购车单位填写。车辆技术状况由车辆制造单位填写。
四、填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表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六、本表A4三页(A3对开)印刷。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3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
技术审查表
铁 道 部 运 输 局 监 制
说 明
一、本表一式四份。铁道部运输局货管处、自备车处、铁路局货运处、购车单位各一份。
二、填表单位要对填写内容的准备性负责。
三、购车情况和主要物理、化学特性一栏由购车单位填写。罐车技术状况由罐车制造单位填写。
四、填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表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六个月。
六、本表A4四页(A3对开)印刷。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4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
技术审查表
铁道部运输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铁道部运输局货管处、铁路局货运处、购箱单位各一份。
二、填表单位要对填写内容的准备性负责。
三、购箱情况和主要物理、化学特性一栏由购箱单位填写。集装箱技术状况由制造单位填写。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5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
技术审查表
铁道部运输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铁道部运输局货管处、铁路局货运处、购箱单位各一份。
二、填表单位要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三、购箱情况和主要物理、化学特性一栏由购箱单位填写。罐式箱技术状况由其制造单位填写。
四、填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表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有六个月。
六、本表A4四页(A3对开)印刷。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
格式16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
短期培训记录
格式17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
格式18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
格式19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
(铁危车安: 号)
自备货车年审表
注:本证规格B5纸横印。
格式20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
(铁危车安: 号)
自备集装箱年审表
注:本证规格B5纸横印。
格式21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正面)
格式21
铁路罐车检定证书(背面)
格式22
铁路罐式集装箱容积检定证书(正面)
格式22
铁路罐式集装箱容积检定证书(背面)
格式23
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
格式23-1铁路剧毒品发送作业签认单
格式23-2 铁路剧毒品途中作业签认单
格式23-3 铁路剧毒品到达作业签认单
格式2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
格式24-1 铁路危险货物发送作业签认单
格式24-2铁路危险货物途中作业签认单
格式24-3 铁路危险货物到达作业签认单
格式25
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
格式25-1 危险货物罐车发送作业签认单(气体类)
格式25-2 危险货物罐车途中作业签认单(气体类)
格式25-3 危险货物罐车到达作业签认单(气体类)
格式26
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
格式26-1 危险货物罐车发送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6-2 危险货物罐车途中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6-3 危险货物罐车到达作业签认单(非气体类)
格式27
自备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检修合格证
注:1.自备危险货物罐式箱大、中修应符合本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2.自备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检修按集装箱运输按有关规定;
3.本表A4纸印刷。
附表
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细目
附表-1 车站(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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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路外单位救援信息网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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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托运人资质证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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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托运人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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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专用线线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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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专用线栈桥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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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专用线储罐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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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专用线仓库、站台、堆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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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专用线计量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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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专用线装卸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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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专用线消防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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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专用线安全检测仪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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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专用线防雷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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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企业运输员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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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车站危险货物部仓库、站台管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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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车站危险货物堆场管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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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车站危险货物作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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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车站危险货物装卸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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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车站消防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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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 车站安全检测仪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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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 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登记表
附表-21-1 气体类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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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2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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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发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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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过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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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 危险货物新品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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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5 改变运输包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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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6 押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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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7 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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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8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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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9 危险货物查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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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0 自检自查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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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统计表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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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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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3 货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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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4 装卸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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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5 违章处理记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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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6 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
统计单位: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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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7 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
统计单位: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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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8 洗刷除污登记表
车站
附录1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质和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附录2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质和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托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四)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 ,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五)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六)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八)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所有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附录3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摘自GB无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标志尺寸表(单位:毫米)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本表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标志的使用方法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方法。
2.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每种危险货物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它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明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6.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录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摘自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标志尺寸表(单位:mm)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本表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标志的颜色
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它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和橙色。粘贴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
标志的使用方法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2.标志的数目及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
4.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选用。
6.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录5 气瓶检验钢印标记
(摘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注:1.括号内的符号和数字表示该颜色的代号。
2.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矩形约为80mm×40mm。
3.检验色标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
附录6 气瓶颜色标记表
(摘自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盛装上表未列介质的气体,其颜色标记按下表规定执行。
注:瓶帽、护罩、瓶耳、底座等的颜色应与瓶色一致。
附录8
未知放射性核素或混合物的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附录9
危险货物中毒急救须知(仅供参考)
一、中毒急救要领
(一)安全救离毒物污染区
尽快将患者救离中毒现场,参加救护的人员需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并在上风方向进入现场抢救,毒物浓度较高的污染区以及严重缺氧环境,必须立即通风。
(二)迅速抢救生命
中毒者脱离染毒区后,应在现场立即着手急救。心脏停止跳动的,立即拳击心脏部位的胸壁或作胸外心脏按摩,直接对心脏注射肾上腺素或异丙肾上腺素,抬高下肢使头部低位后仰。呼吸停止者赶快作人工呼吸,最好用口对口吹气法。剧毒品不适宜用口对口法时,可用史氏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摩可同时交替进行,直至恢复自主心搏和呼吸。急救操作不可动作粗暴,造成新的损伤。
(三)彻底清除毒物污染,防止继续吸收
脱离污染区后,立即脱除受污染的衣物,对于皮肤、毛发甚至指甲缝中的污染,都要注意清除。对能由皮肤吸收的毒物及化学灼伤,应在现场用大量清水或其它备用的解毒、中和液冲洗。毒物经口侵入体内,应及时彻底洗胃或催吐,除去胃内毒物,并及时以中和、解毒药物减少毒物的吸收。眼部溅入毒物,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或将脸部浸入满盆清水中,张眼并不断摆动头部,稀释洗去毒物。
(四)送医院治疗
经过初步急救,速送医院继续治疗。抢救同时,立即电话通知上级医疗单位,作好急救准备。
胸外心脏按摩法;
患者突然深度昏迷,颈动脉或股动脉缺氧,如瞳孔散大,脸色土灰色或发绀,呼吸停止或喘,出现上述症状,可认为心跳骤停,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摩急救。操作方法如下:
l.部位:胸骨上2/3下1/3交界处,背部应有硬的衬垫。
2.操作手法:术者两腿跪在患者两侧,用手掌根部双手叠加,垂直加压在胸骨上,手指不要接触胸壁。身体前倾,力加在胸骨上,将胸骨明显压下,此时检查股动脉,应出现明显搏动,才为有效。注意勿用力过大,以免发生肋骨骨折、和气、血胸。两次间歇期,手不离开胸部。
3.速度与心律相近。每分钟成人的70次,儿童100~120次,效果最佳。次数太多,心脏血液回流不够并不增加效果。
4.复苏指示:停止按压后,自主心搏恢复。
人工呼吸法;
无论心跳存在与否,长期呼吸中止,可造成机体缺氧而导致死亡,特别脑组织缺氧时间稍久,便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必须争分夺秒不失时机地进行人工呼吸,保持继续不间断供氧。
1.口对口法
首先使呼吸道通畅,松解衣服,去掉枕头,抬高下颔角,除去假牙,除去(吸出)呕吐物或其它异物。
操作法:术者在患者一侧,用一手捏合患者鼻部,术者深吸一口气,口对患者口密切接触(可覆盖一纱布、手帕)以中等速度匀静地吹气。开始两次速度可快些,可见患者胸部隆起然后离开,让其胸部收编自行呼出,然后作下一次吹气。直至自主呼吸恢复。
速度;每分钟吹气12~16次。吹气时间约为2秒。与胸外心脏按摩同时交替进行时,两者比数约为1:5。即吹气2~3次,心脏按摩15次。
注意在吹气时,不能同时按压心脏,否则会造成肺损伤,而通气效果下降。
如口对口呼吸法执行困难,也可改用口对鼻呼吸法,即用一手闭合患者口部,口对鼻孔进行吹气入内。
2.史氏人工呼吸法
患者仰卧,头部放低,下颔再抬高;除去假牙、呕吐物及其它异物,使呼吸道通畅。术者位于患者头顶一侧,两手握住患者两手,交叠在胸前,然后握住两手向左右分开伸展180°,接触地面,速度与其他人工呼吸相同,为12~l6次。
二、中毒急救治疗的一般原则
(一)呼吸道中毒
呼吸道吸入中毒的急救治疗,应当首先保持呼吸道通畅。第一,防止声门痉挛,喉头水肿的发生,采用2%碳酸氢钠,10%异丙肾上腺素,l%麻黄素雾化吸入,呼吸困难严重者及早作气管切开。第二,防止肺气肿的发生,应绝对卧床休息给予激素,并适当限制输液量。发生肺水肿则应吸氧,并用抗泡沫剂10%硅酮或20~30%乙醇于氧气湿化瓶吸入,及早用氯化可的松100~200mg与10%葡萄糖100~200ml静脉滴注。以减少血管通透性。神志躁动不安,可用异丙嗪25毫克肌注。第三,防止脑水肿的发生,对作用于神经系统的毒物,出现脑水肿,贸限制液体输入量,降低颅压,采用20%的甘露醇或25%山梨醇250毫升,静脉注射或快滴,并用三磷酸腺甙20毫克肌肉或静脉注射,谷氨酸钠等以保护脑细胞、第四,对引起血红蛋白变性的毒物,则应根据病因进行治疗,如苯的硝基化合物应及时注射美蓝或疏代硫酸钠;对氰化物迅速吸亚硝酸戊脂,或3%亚硝酸钠10毫升注射,再注射硫代硫酸钠;对一氧化碳可用高压氧或吸氧。第五,防止溶血而引起的肾功能衰竭,如对砷化氢采取早期吸氧解毒及利尿,如尿毒症明显可腹膜透析或人工肾透析。除了这五项主要症候外,可按病因特效解毒药及一般临床对症治疗。
(二)急性皮肤吸收的中毒
经皮肤吸收毒物,或腐蚀造成皮肤灼伤的毒物,应立即脱去受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也可用微温水,禁用热水。冲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冲洗越早、越彻底越好。然后用肥皂水洗净,敷以中和毒物的液体或保护性软膏。皮肤吸收中毒的过程,往往有一段时间。要注意观察清洗是否彻底。苯胺清洗不彻底,一定时间后出现发绀,即口唇和指甲明显青紫,需吸氧并注射美蓝缓解复原。不能认为已经过清洗便不再有中毒发生。黄磷清洗后还要在暗室内检查有无磷光,灼伤皮肤要按化学灼伤处理。
(三)误服吞咽中毒
误服吞咽除及时反复漱口,除去口腔毒物外,应当:
1.催吐:催吐在服毒后四小时内有效,简单的办法是用手指、棉棒或金属匙柄刺激咽部舌根。空腹服毒者可先口服一大杯冷开水或豆浆后催吐。呕吐时头部低位,对昏迷、痉挛,及吞强酸、强碱等腐蚀品,汽油、煤油等有机溶剂时禁用或慎用。
2.洗胃:洗胃是治疗常规,有催吐禁忌症者慎用。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它能中和毒物的液体洗胃。敌百虫及强酸不要用碳酸氢钠液,内吸磷、1605不要用高锰酸钾。洗胃液每次不超过500毫升,以免把毒物冲入小肠。反复洗,直到洗出液几次无毒物为止。洗胃后注入能中和或吸收毒物的药物,如活性炭等,并通过鼻留置胃管一定时间,以便吸出由胃排泄的毒物。
3.清泻:口服或胃管送入大剂量的泻药,如硫酸镁、硫酸钠等,对脂溶性毒物,忌用油类导泻剂,口服腐蚀性毒物者禁用。
4.应用解毒、防毒及其它排毒药物。
三、常见危险货物中毒自救措施
(一)氰及其化合物
离开污染区,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不可用口对鼻的人工呼吸,以防中毒),待呼吸恢复后,给患者吸入亚硝酸异戊酯、氧气、静卧、保暖。患者神志清醒,可服氰化物解毒剂,或注射硝酸钠液并随即注射硫代硫酸钠液。
(二)氟及其化合物
速离开污染区,脱去污染衣着,用大量清水冲洗20~30分钟。皮肤灼伤在水洗后,可用稀氟水敷侵,患者静卧保暖。
(三)氯气
速离开污染区,休息、保暖、吸氧,给患者2%碳酸氢钠雾化吸入及洗眼。高浓度氯气吸入时,可立即致死,重度中毒者应预防肺水肿发生。
(四)一氧化碳
患者离开污染区,如呼吸停止,则应立即口对鼻人工呼吸,恢复呼吸后,给患者吸氧或高压氧。昏迷复苏病人,应注意脑水肿的出现,有脑膜刺激症候及早用甘露醇或高能葡萄糖等脱水治疗。
(五)光气
吸入患者急速离开污染区,安静休息(很重要),吸氧。眼部刺激、皮肤接触用水冲洗,脱去染毒衣着,可注射20%的乌洛托平20毫升。
(六)溴水
患者急速离开污染区,接触皮肤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稀氨水或硫代硫酸钠液洗敷,更换干净衣服,如进入口内,立即漱口,饮水及镁乳。
(七)磷化氢
吸入患者速离污染区,安静休息,并保温。经口进入,及早彻底用高锰酸钾液洗胃或用硫酸铜液催吐,忌用鸡蛋、牛奶及油类泻剂。呼吸困难注射山梗菜碱或安钠咖,注意不可用解磷定(PAM)和其它巯基类药物。
(八)硫化氢
吸入患者急速离开污染区,安静休息保暖,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吸氧。眼部刺激用水或2%碳酸氢钠液冲洗,结膜炎可用醋酸可的松软膏点眼。静脉注射美蓝加入葡萄糖溶液,或注射硫代硫酸钠,促使血红蛋白复原,控制中毒性肺炎与肺水肿发生。
(九)砷及其化合物
吸入或误服,及时进行解毒剂注射,如二巯丙醇、二巯基丙碳酸钠及二巯丁二钠等,对症治疗。
(十)砷化氢
吸入患者静卧吸氧,注射解毒药,如BAL,二疏基丁二钠等;纠正酸中毒。
(十一)氮氧化合物及硝酸
吸入患者须送医院救治,即使患者未感到严重不适,也须迅速高污染区,安静休息,进行医学观察。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有变性血红蛋白症时,紫绀明显可用美蓝静注,肺水肿脱水并用抗泡沫剂硅酮,使呼吸道通畅,及对症治疗。
硝酸蒸气中含有多种剧毒的氮氧化物,如NO、NO2、N2O3、N2O4等,其吸入急救相同,但硝酸液体对皮肤有极强腐蚀作用,灼伤须立即冲洗。
(十二)二氧化硫
将吸入患者迅速移到空气新鲜处,吸氧。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呼吸刺激等咳嗽症状,可雾化吸入则碳酸氢钠,喉头痉挛窒息时应切开气管,并注意控制肺水肿发生。
(十三)硫酸二甲酯及硫酸二乙酯
吸入及灼伤皮肤,立即离开污染区,用大量清水冲洗。眼及皮肤用0.5%去氧可的松软膏或鲜牛奶滴眼,静卧保暖,避免光线刺激,吸氧及2%碳酸氢钠雾化吸入,喉头痉挛水肿应及早切开气管。
(十四)四氯化碳
误服的须立即漱口,送医院急救。
(十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皮肤接触,清洗皮肤,大量饮水并采用物理降温及氯丙嗪药物降温,服用硫酸镁泻剂。接触者务必观察24小时,及时降温,防止高热缺氧而死亡。
(十六)石油类
吸入患者立即离开污染缺氧环境,清洗皮肤,休息保暖。如吸入汽油多,也可发生吸入性肺炎。
(十七)汞及其化合物
吸入患者迅速脱离污染区,皮肤、眼接触时,用大量水及肥皂彻底清洗,休息保暧。经口进入,立即漱口,饮牛奶、豆浆或蛋清水.注射二巯基丙碳酸钠或二巯丁二钠、BAL等。
(十八)铍及其化合物
接触中毒者必须迅速离开污染区,脱去污染衣物,隔离存放,单独洗刷。眼及皮肤均须用水冲洗,再用肥皂彻底洗净,如有伤口速就医。吸入中毒,给予吸氧并防止肺水肿发生。
(十九)铊及其盐类
中毒者离开污染区,皮肤及衣服污染应即脱去,用温水肥皂彻底清洗。吞服者以 5%碳酸氢钠或 3%硫代硫酸钠液洗胃,注射二巯丁二钠,l克溶于20~40毫升生理盐水静注或用二巯基丙醇驱铊。
(二十)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
吸入及皮肤吸收者立即离开污染区,用微温肥皂水彻底冲洗受污皮肤。脱去污染衣物,用温水或冷水冲洗,休息、吸氧,并注射美蓝及维生素C葡萄糖液。
(二十一)苯酚
中毒者离开污染区,脱去污染衣物,用大量水冲洗皮肤及眼,皮肤洗后用酒精或聚乙二醇(分子量300)擦洗干净皮肤。
(二十二)甲醇及醇类
中毒者离开污染区,经口进人,立即催吐或彻底洗胃。
(二十三)强酸类
皮肤用大量清水或碳酸氢钠液冲洗;酸雾吸入者用2%碳酸氢纳雾化吸入。经口误服,立即洗胃,可用牛奶、豆浆及蛋白水、氧化镁悬浮液,忌用碳酸氢钠及其它碱性药洗胃。
(二十四)强碱类
大量清水冲洗皮肤,特别对眼要用流动水及时彻底冲洗,并用硼酸或稀醋酸液中和碱类。经口误服,引起消化道灼伤,用牛奶、豆浆及蛋白水或木炭粉保护粘膜。
(二十五)有机磷农药
除去污染,彻底清洗皮肤,安静休息,注射阿托品及氯磷定、解磷定等解毒药(敌百虫中毒禁用碳酸氢钠及碱性药物。对硫磷等禁用过锰酸钾洗胃)。
(二十六)有机汞农药
及早用2%碳酸氢钠洗胃(禁用生理食盐水洗胃),用巯基络合剂解毒。
(二十七)硒及其化合物。
皮肤或眼污染用大量清水洗净,10%硫代硫酸钠静注,皮肤可擦硫代硫酸钠霜。
(二十八)碲及其化合物
脱离污染,取维生素C,每日500~1000毫克,不宜用二巯基丙醇。
(二十九)钡及其化合物
口服中毒,用5%硫酸钠洗胃,随后导泻,口服或注射硫酸钠或硫代硫酸钠。
(三十)锇及其化合物
洗净皮肤及眼,5%碳酸氢钠雾化吸入,用巯基络合物解毒。
(三十一)锑及其化合物
皮肤接触用大量清水冲洗,吸入可用二巯基丁二钠解毒,三氯化锑中毒应预防肺水肿。
(三十二)镍及其化合物
皮肤冲洗,口服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0.5克与等量碳酸氢钠同服。
(三十三)铬及其化合物
用温水或2%硫代硫酸钠洗胃,50%硫酸镁60毫升导泻,口服牛奶、镁乳等保护剂。皮肤洗净可用硫代硫酸钠或依地酸二钠钙软膏,皮炎可用氢化可的松软膏。
(三十四)四乙基铅及含铅汽油类
皮肤用清水及肥皂清洗,用巯乙胺解毒剂注射。
(三十五)铅及其化合物
用依地酸二钠钙或二巯丁基二酸钠注射排毒,腹绞痛不易控制可用10%葡萄糖酸钙注射。
(三十六)有机氯农药
脱离污染,安静休息,皮肤大量清水冲洗,人工呼吸或吸氧,抽搐痉挛可内服镇静剂苯巴比妥钠。经口者,洗胃及硫酸镁导泻。
(三十七)有机锡农药
皮肤冲洗,安静休息,入院观察,防治脑水肿,可试用巯基药物。
(三十八)氰氨化钙
装卸作业后,禁止饮酒及热水浴,用大量温水洗净,安静休息。
(三十九)酯类化合物
脱离污染,吸入新鲜空气,皮肤污染用清水及肥皂水洗净,碳酸氢钠雾化吸入。
(四十)醛类化合物
脱离污染,清洗皮肤及眼,雾化吸入碳酸氢钠,以解除呼吸道刺激。严重者入院观察治疗。
(四十一)胺类化合物
脱离污染,呼吸新鲜空气,皮肤及眼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四十二)苯类及煤焦油类
脱离污染,呼吸新鲜空气,促进苯排泄,呼吸停止或不正常者,进行人工呼吸。心跳骤停者,进行胸外心脏按摩,禁用肾上腺素,昏迷较长者应防脑水肿。
(四十三)有机硫农药
脱离污染,清洗皮肤及眼。误服者用0.2‰(1:5000)过锰酸钾液洗胃,并用硫酸镁导泻,肌肉注射乙胺解毒,防止脑水肿发生。
四、常备中毒急救用药
l.亚硝酸异戊酯(Amyl Nitrite0.2ml,amp)氰化合物中毒急救用。
2.亚硝酸钠(Sodi Nitris0.3g/10ml,amp)氰化合物中毒急救用(同亚硝酸异戊酯)。
3.硫代硫酸钠(Sodi Thiosulfas amp)氰化合物中毒急救用。与1、2、4合用。
4.美蓝(Methylene Blue 20mg/20ml amp)氰化合物中毒急救用,与3合用。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急救用。
5.可拉明(Coramine 0.25g/lml amp)呼吸中枢兴奋剂。
6.山梗菜碱
(Lobeline Hydrochloride 3.0mg/lml,amp)中枢兴奋剂。
7.安钠咖
(Caffeini Sodi Benzoate 0.25g/lml amp)血管运动及呼吸中枢兴奋剂。
8.高渗葡萄糖注射液(Inj.Glucosi Hypertonica amp.10%500~1000ml bot)供能、补液、脱水、解毒。
9.生理盐水注射液(Inj.Normal Saline 250、 500、 1000ml bot)
葡萄糖生理盐水注射液(Inj.Glucosi et Normal Saline500、1000ml bot)
补液、稀释毒物浓度,电解质平衡。
10.阿朴吗啡盐酸盐(Apomopini Hydrochloride 5mg/lml)
催吐剂(吗啡中毒禁用)。
11.硫酸阿托品(Atopine Sulfas lmg/lml amp)
有机磷中毒急救与氯磷定合用。
12.氯磷定( Pyraloximsi Methychloride. PAM-cl.0.25g/2ml、 0.5g/2ml)
有机磷中毒胆碱酯酶复能剂,与阿托品合用。
13.双复磷
(Toxogonin,DMD-40.25/2ml amp)
同氯磷定有机磷中毒急救,与阿托品合用。
14.维生素-C(Vitamin-C,Assorbic acid 0.25g/2ml、0.1g/lml、100mg/Tab)
参与体内氧化还原反应,有解毒作用。
15.三磷酸腺甙(Adenosini TriPhosPhas,ATP10~20mg/amp)
改善机体代谢,提高细胞功能。
16.氢化可的松(Hydrocortision amp)
地塞米松(Dexamethason 5mg/lml)
激素类药物,抗炎、抗过敏,改善中毒损害。
17.二巯基丁醇(DimercaProl,BAL amP)
重金属与砷中毒解毒剂。
18.二巯基二丁钠( Sodi Dimercapto Succinas,DMS )
用前注射用10~20ml新鲜配制。
重金属与砷解毒剂,与BAL同。
19.肾上腺素(Adrenaline Hydrochloride lmg/lml amp)
改善循环、抗休克。心跳骤停急救。
20.异丙肾上腺素(Isoprenalini Scdfas lmg/1m amp)
心跳骤停急救用。
21.麻黄素盐酸盐(EPhedrini Hydrochloride 30mg/lml amp)
与肾上脲素相似。
22.硫酸铜(Cupper Sulfas)
催吐剂。
23.高锰酸钾(Potassi Permanganate)
氧化剂。
24.硫酸镁(Magnessi Sulfas)
导泻剂。
25.碳酸氢钠(Sodi Bicarbonic)
中和酸性毒物。
26.活性炭(Carbo Medicinalis)
吸收肠内毒物。
27.乙醇(Alcohol)
清洁被污染的皮肤。
28.氨水(Liq Ammonian)
刺激复醒剂,给予昏厥病者吸入。
29.镁乳(Mistuca Magnesii Hydrochloride)
中和胃内酸性毒物。
30.抗烟台剂(Mixt、Anti-irritant gas)
缓解刺激性气体中毒的呼吸道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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