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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一)

类别:货运参考 发布日期:2008/10/29 浏览次数:2236

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一)
一、概念篇
海关 customs
依据本国(或地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这种地方税捐取消后,customs一词则专指政府征收的进出口税,the customs是征收进出口税的政府机构,即机关。
报关 entry
货物、行李物品、船舶等在进出国境时由所有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的申报等手续。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通关
是指由海关监管,经过申报、查验、放行、结关的手续,货物才能流通,这个过程就是通关。
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3、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申报表》和核销报告;
4、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3、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
4、准予核销结案的,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结案通知书》;已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海关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书》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结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经营企业的核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的,办理时限从海关再次受理之日开始起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主管地海关
三、补偿贸易海关核销
一、申请核销: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有关外贸和生产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补偿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申请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2、《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结汇水单等证明偿还设备价款的凭证。
二、经海关核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进口设备确已偿还完毕,且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向海关申领《解除海关监管证明》和《核销申请结案表》,海关核发上述证明后,海关监管即宣布结束。
四、加工贸易项下免税进口设备的注意事项
1.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2.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海关要定期核查。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4.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
五、进出口企业备案程序
一、企业申请注册所需资料
(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专业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专业报关注册登记时,向海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由海关报总署审批,待总署批准后,再提交以下文件: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6)专业报关企业印章及报关专用章印模;
(7)《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向报关行领取);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发证
海关审批同意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后,在《本地新企业登记簿》上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企业数据库,按企业性质归档,向企业发放《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收取注册手续费。
三、企业变更
已注册的企业如发生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的,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资料,注册资金金额变更较大,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海关更改《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有关内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中相应的内容。
更改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涉及到要改变企业编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四、企业年审
在我关注册的各类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办理年审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各联合年检办公室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备案管理科办理;当年度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审;备案企业的年审凭主管地海关的有效证件和企业底帐联网核查结果办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联合年审报告书》(工商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海关提供);
(4)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海关注册企业年审报告书》(海关提供);
(3)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企业年审有关文件,审核通过的,海关应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栏内加注年审意见及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后,将《证明书》退还企业。
异地报关备案企业来我关年审的,企业提交《报关备案登记证明书》正本办理年审手续,海关收取主管地海关发放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审核企业底帐的有关资料。
在我关注册的企业,需去异地年审的,由企业直接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主管海关已年审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到备案地海关办理。
五、分类管理
申请调整分类等级的企业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2)经外经贸部门加注意见的企业申请报告;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l份;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关在收取上述文件后,调阅企业有关档案资料,了解企业的该年度实际进出口情况,审核确定企业分类结果,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等级给予相应的通关待遇。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情况,海关可随时根据情节轻重下调企业分类等级,重新确定企业类别。
六、异地备案
某关区内的自理报关企业申请到外地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的申请,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转呈总署审批;各地企业由所属海关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对异地企业来某关区备案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
企业在办理异地备案时提交如下文件: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
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应加收海关总署批准异地报关备案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对到外关区备案的自理报关企业,海关在一式两联的《报关备案申请书》¡°主管海关意见¡±栏上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后随附有关文件一并制作关封,交由企业带给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并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备案情况¡±栏上批注备案海关名称、日期及经办关员姓名后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