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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三)

类别:货运参考 发布日期:2008/10/29 浏览次数:2115

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三)
一、转关运输所需的条件、手续及单证
二、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介绍
三、申请通关担保指南
四、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
五、海关实行关税减免的进出口货物种类
六、实例问答
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企业应是经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位,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需向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的注册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经济担保;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指运地和起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开启和损坏。
转关运输应办理的手续以及需交验的单证: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进口转关
(1)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
在指运地报关行录入、打印¡°进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加盖申请单位报关章,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A.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货运单证;
B.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贷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2)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申请人填报一式三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A.¡°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关封一枚;
B.进口货物提单、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C.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D.海关核发的承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监管本;
(3)进境地海关审核(包括查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并将一联转关申报单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出口转关需办理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在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加填(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份。
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简称收货人) 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征收进出口货物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
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
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通关担保主要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通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保证其报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税款等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总担保和逐票担保。
一、申请¡°总担保¡±
总担保是通关担保的一种,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代理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
(一)办理程序
1.自理报关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隶属海关(办事处)、代理和专业报关企业向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
2.经审核无特殊情况的,由隶属海关(办事处)或通关管理处签发盖有海关行政印章的《¡°总担保¡±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年;
经批准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名单将在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网页公告栏予以对外公告;
3.对经审核不符合¡°总担保¡±条件的,隶属海关(办事处)或通关管理处自核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企业。
(二)注意事项
1.需递交的材料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便利申请表》正本一份(可向所在地海关索取);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验核后退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原件(验核后退还)、复印件一份。
2.¡°总担保¡±便利的延期
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应在《¡°总担保¡±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前往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手续与初次办理手续相同,延期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总担保¡±证书》在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3.总担保证书的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总担保证书》要求补办的,可向原批准部门报失,说明有关情况并重新办理。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 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
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
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
(1)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区、营业执照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
(2)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专利的名称、授权的号码、简要内容、有效期限;著作权的有关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商品编码。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的名称、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许可有效期限。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特征、商标图样及商品外观及包装的照片。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地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主要进出境海关等。
(7)有关商业秘密的说明。
(8)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权利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有代理人的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②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③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交验的文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2.审查。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是否海关保护的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随附文件是否齐备等。
3.发证。海关总署认为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权利人。凡是准予备案的,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并发给缴纳备案费每件1000元的通知,通过银行转入海关总署的帐号。不准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 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问:申请减免滞报金需要哪些手续?
答: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滞报金。
问: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各有几联?
答: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为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问:滞报金在减免审批期间收货人需先行提货如何处理?
答: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问:海关为什么要求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与¡°舱单电子数据¡±?
答: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强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海关在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且收到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并与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签章的纸质舱单审核、确认后,方可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海关在出境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应及时收取出口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出口报关单与出口清洁舱单核销后,方予办理出口退税证明联的签发手续。
问:滞报金在减免审批期间收货人需先行提货如何处理?
答: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问: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必须到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问:溢卸、误卸的进境货物怎样办理手续?
答: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情况属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问: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怎么办?
答: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的,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区分情况分别予以免税或征税:
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